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企业境外融资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有效防范外债风险。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共包括六章三十七条内容。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
条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为了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了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简称“外债”)的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同时明确了企业、控制及债务工具的具体含义。
第三条 规定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外债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和原则,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二、外债规模和用途
第六条 至第八条 主要规定了外债的规模调控、资金使用方向和自主决策机制。具体来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 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但需符合一系列条件,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国家利益等。
三、外债审核登记
第九条 至第十九条 详细规定了外债审核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
基本条件: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依法设立、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资信情况良好等。
审核登记流程:企业应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报告、受理、审核、出具《审核登记证明》或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等。
变更与撤回: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如需调整相关事项,企业应提出变更申请;如需撤回审核登记申请,企业应及时提交撤回申请。
四、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至第二十八条 主要涉及外债风险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具体要求包括:
风险管理:企业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等。
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外债风险指标异常的企业进行提示或个别指导,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同时,加强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的监测和管理。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明确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在外债审核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于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至第三十二条 为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企业境外融资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并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企业在借用外债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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