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详细步骤与注意事项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步骤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无固定格式,由企业自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选择投注差/宏观审慎模式举借外债、近一期财务报表等要点。
外债合同正本: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若合同为外文,需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资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或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其他相关材料:如向境外个人借款,需提供境外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资金用途实需的证明材料等。
提交申请:
企业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目前,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均通过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线上办理。企业需指派专人负责,确保相关申请、补齐补正、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与登记:
外汇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外汇局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在办理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举借外债管理模式选择:举借外债时,借款人须选择采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即“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外债规模限制:宏观审慎模式下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 2.5 倍(非银行)。2007 年 6 月 1 日之后新设外商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成本的 6 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高可借额度,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 10 倍(B),然后将(B - 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及时办理签约登记: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提款备案。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借款企业应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展期合同中须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当前资金状况。对于现金流充足而不偿还外债申请要展期的,应有合理原因。变更利率、金额、债权人等信息的,参照展期手续办理。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
信息报送与变更:企业在外债变动后 15 个工作日内需及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变更事项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外债借款合同、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货币掉期等外债合同条款变更等。
合规与诚信: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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