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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是国家为规范企业境外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29 15: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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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的详情介绍:

 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应符合一定条件。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资金用途须符合规定,包括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备案流程较为复杂。首先是准备阶段,企业要制定借用方案,明确借款目的、评估借款需求、收集基本信息、编制债务计划,并聘请机构确保申请文件合规性。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均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网络系统进行办理。 

 企业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并按系统要求完整、准确、如实地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

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 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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