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要点如下:
备案管理范围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如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根据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如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非敏感类项目: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山东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备案程序和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有关文件,同时同步将备案材料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有关文件,线下同步报送纸质文件。投资主体是省属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受理与告知:对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或权限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备案决定时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若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可咨询相关部门):
境外投资备案表。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若涉及通过境外企业投入资产等,还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成立证书或类似文件。
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是省内企业需提供)。
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备案申报文件,如关于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等。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不同情形和投资类型要求的材料有所不同,例如并购项目还需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等。
其他注意事项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行注册,选择对外投资信息管理业务应用,在线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并提交,并购项目还需在线填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提交,同时在系统内上传材料扫描版。
审核备案通过的企业请及时到境外当地使馆经商处报到,并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到回执;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月报和年报统计数据;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做好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