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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政策全解析✅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政策主要涉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下为您全解析: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备案材料:通常包括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境内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图、审计报告等。

备案时间: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

多个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合作: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号)规定,对境外投资的管理采用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商务部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之日起 2年内如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备案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在境外设立机构则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需注意,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均不属于商务部门备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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